本指导原则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包括防疫队,下同)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后期到达同一地点的心理救援医疗队或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救援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协调组的工作,应及时与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二、干预基本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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