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球化时代的灾难和创伤记忆:“反右”为什么错了?
灾难叙述是在具体而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环境中发生的。统治权力的利益和结构会对创伤构建过程产生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这取决于:谁控制了政府?谁控制了社会秩序?公众是否可能发挥独立的影响?谁拥有报纸?媒体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政治权力?法院是独立的吗?独立的律师其行动范围有多大?教育政策的独立性如何?是否必须服从统治官僚的意志?由于灾难叙述必然引起人们对共产党长期统治的人权纪录和道德合法性的质疑,因此灾难叙述受到延续这一统治的政府的严格限制。但是,在国家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全球环境。在全球化的今天,对“反右”灾难和创伤记忆的构建,有了远比先前宽广的历史比照和世界联想空间。
历史比照和世界联想使我们对灾难和创伤构建的基本方面看的更加清楚,也使我们可以用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尺度去衡量象“反右”这样的灾难事件。在灾难记忆构建中,对灾难的公共叙述起着关键的作用。对整体社会有道德教育作用的灾难记忆,不可能、也不应当在重要的公共领域中尤其是法律领域中被消除和缺席。厘清灾难责任必须从法律责任开始。二战后对纳粹首恶判罪的“纽伦堡审判”就是一个先例。
正是历史比照让我们看到法律在“反右”创伤记忆构建中完全缺席。“文革”之后,至少还有一场对“四人帮”的审判来表示这场灾难的刑责罪行。法律不只是给具体的个人定刑责罪行,而且代表整个社会对事件本身作出有权威的总体对错判决。只要审判“四人帮”的结论继续维持下去,就很少有人会公开挑战公众舆论,明目张胆地为“文革”辩护。但是“反右”的情况却不同,虽然官方承认,“反右”的“扩大化”造成了几十万“右派”的冤假错案,虽然有成千上万人遭受折磨、摧残甚至死亡,但却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作为社会最重要的制度性道德权威的法律,在“反右”事件上至今未做出对错裁决,于是有些人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宣称,“反右”“没错”。
历史比照还提醒我们,人们对灾难邪恶的认识是一步步加深、一步步获得普遍道德意义的。国际道德普遍化的过程是从1945年的纽伦堡审判开始的。对纳粹首恶的审判扩展成为这样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那就是,某些十分罪恶的行为是、也必须被确定为“对人类犯罪[22]”。公开审判本身就应该以公众的正邪共识为基础,“(纽伦堡)法庭惩罚罪犯的权威直接来自战争的胜利,间接来自一个虽无形但真实的理由,那就是世界良心的觉醒[23]”。 “纽伦堡审判”在世界各国被广泛报道,“对人类犯罪”、“世界良心”和“人类良知”这类说法,也因此成为具有普遍人类意义的道德概念。“纽伦堡审判”后的第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95号决议,强调联合国将遵循由“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两年后,联合国发布了“人权普遍宣言”,在前言中提到了对纳粹暴行的记忆,称这一暴行为“人类良知所不能容忍”。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解释“宣言”的原则时明确指出,违反人权要防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侵害。[24]
现有的国际道德共识让我们把“灾难”和“创伤”从道义意义的“邪恶”转化为法律和政治上的“违反人权”,造成迫害和苦难的原因是公民的人权被政府剥夺了,于是公民完全没有反抗迫害的能力。对犹太人“大屠杀”(Holocaust)的意义构建就经历了这样一种转化。“大屠杀”这个词汇现在特指一种新的国际行为的标准。在它的道德和人权标准国际普遍化的同时,它的教训也变得更清晰、更有束缚力了。由于“大屠杀”的教训,人们对哪些是政府不应当做的事情知道得更具体,也更坚持了。违反人权不是普通的人侵害他人,而是由政府组织和策划的人侵害他人。人权不只是保护个人不受其他人侵害,而是保护个人不受政府的侵害。
今天的全球人权共识使我们能够重新提出“反右”为什么错了。“反右”是“错了”还是“没错”,直接关系到“反右”灾难记忆的合理性。但是,即使那些认为“反右”错了的人们,他们对“反右为什么是错的”,仍然存在着分歧。一般的说法是,那些所谓的“右派”,其实是对党和政府提出善意的批评(当然,有许多“右派”连这样的批评也根本没有提过),他们本没有“反党言论”,所以不该把他们打成“右派”。这种看法其实意味着,“右派”之所以属于“错划”和“冤枉”,是因为他们原本很“忠顺”,如此就把受害者看成是理应效忠于权力统治的臣民。其内含的逻辑是,如果臣民不忠顺(“不怀好意地批评”),那么就可以合理合法地严厉惩罚他们。但如果比照由“纽伦堡审判”发展而成的普遍人权和公民权观念,那么上面这种说法就不符合当今世界的普遍道德共识。一国的民众对政府和执政党提出批评,只要是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范围之内,就不应该因言获罪;批评是他们的公民权利,与出于什么动机没有关系。一个政府动用国家机器对行使正当权利的公民进行迫害,无论被迫害者是否忠顺于这个政府,错都在这个政府。
全球化时代的人类普遍价值观,能帮助“反右”创伤记忆把“右派”受害的性质从“好人受冤枉”转变为“公民权利受到政府侵犯”。从违反人权和公民权来看,“反右”就不再是一个平反的问题。历史比照和同类联想至少可以让我们提出这样两点:第一,如果“反右”错了,那么犯错政权的继承者应该怎样对公众有一个交待?第二,在这种罪行发生时,其他公民做了些什么或者没有做什么,负有怎样的集体责任?
从国际人权共识来看,“反右”是一次制度性的作恶。这种制度之恶是国家在历史中的非正义行为,巴坎( E. Barkan )称之为“国家之罪”。不同的“国家之罪”之受害范围和伤害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是“蓄谋的、系统的、有组织的暴力,这种暴力针对某个打上污名的集体的成员,而污名集体则是用原初特征的方式或意识形态的方式来划定的。[25]”“右派”是中国的“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中的一类,属于一种打上了污名的集体。国家曾经对“右派”这个污名集体施加了蓄谋的、系统的、有组织的暴力,进行了迫害和摧残。污名曾经有效地把“右派”同中国社会的其他群体分割开来,使他们在受迫害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社会的其他群体对他们则袖手旁观,甚至落井下石。
既然“反右”是非正义的行为,那就必须有人承担罪责。不承认有罪责行为者,也就是不承认伤害行为的非正义性质。承担历史中国家罪责的方式,不一定是追溯非正义行为组织发动者的法律罪责,但必须承认这是非正义的行为。它的目的不一定是要惩罚非正义的行为者,而是要通过认识罪责达到和解,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建立一种正义的新社会关系。在当今世界的不少国家中,承担历史中国家罪责是用“道歉”的方式来表现的。不少国家的领袖都曾代表他们的国家道歉过。道歉必须是公开而郑重的。道歉是一种“仪式化的清洗―― 洗涤”。公开的道歉表明:“人必须做正义之事,当正直之人。这种演示性的洗涤只能经由回到过去才能实现。”这就是反思历史,“反思是通往洗涤的有效之途,那是因为反思可能使人净化,当然并非一定使人净化。有没有得到净化的标志就在于是否承认错误。如果既不认错,又不道歉,那么法律意义上的惩罚虽然避免了,但象征和道德意义上的污垢就会永远存在下去。[26]”
道歉不仅对罪责承担者,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洗涤作用,因为被国家之罪玷污的不仅是那些“干脏活”的行为者,而且还有那些在国家之罪发生时袖手旁观的无行为者。道德的公共生活要求我们,在非正义行为发生时,即使看上去与我无关,也要有所行动,否则就如同吉森(Bernhard Giesen)所说,“尽管没有积极参与罪行,却并没有防止那些以群体的名义犯下的罪行[27]”。吉森认为,在国家之罪发生时袖手旁观,是一种集体政治罪过。强调这一点的目的不在于“定罪”,而在于要求“忏悔”。承认集体政治罪过的忏悔,需要借助某种公开承担的仪式,成为一种公开宣誓,而不只是一种私人性质的良心负担。
构建“反右”创伤的意义在于,它可以让中国社会在回顾历史的时候,有一个自我洗涤的机会。它也可以帮助更多的公众建立道德责任感。构建创伤记忆,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个自我教育的过程。它教育公众如何辨认出人类苦难的存在和根源,如何担负起一些重责大任,如何重新界定他们正义公正的群体关系。总之,回顾过去是为了重新开始,正如大屠杀幸存者、198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威塞尔所说,“上帝创造人类的时候,告诉人类一个秘密,这个秘密不是如何开始,而是如何重新开始。[28]”“反右”的灾难发生在50年前,今天构建“反右”创伤记忆,不是为了沉溺在往日的痛苦回忆中,而是为了重新开始。之所以要回顾“反右”和“文革”,都是为了让广大公众得以参与他人的痛苦,扩大社会认同和同情的范围,开创一个能实现新的社会团结的未来。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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